(2015)广民三初字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崔甲、崔乙、崔丙、崔丁、崔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崔甲,崔乙,崔丙,崔丁,崔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88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甲。被告:崔乙。被告:崔丙。被告:崔丁。被告:崔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崔甲、崔乙、崔丙、崔丁、崔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崔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