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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丛俭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丛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丛俭,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丛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定伦、费薄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丛俭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仁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17时30分左右,被害人宋XX到被告人刘丛俭家跟刘丛俭喝酒。当晚21时至22时之间,刘丛俭与宋XX因口角发生厮打,刘丛俭用啤酒瓶和拳头多次击打宋XX头部后,锁上大门逃离。同年6月19日,宋XX被发现死在刘丛俭家室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死者宋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6月19日0时许,刘丛俭在邻居周某某陪同下到红旗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丛俭犯罪的物证啤酒瓶嘴、刘丛俭所穿上衣、绒裤、外裤、布鞋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周某某、金某某、何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丛俭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丛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丛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刘丛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丛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丛俭无杀人动机,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丛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丛俭给邻居周某某干完活回家,随后准备到周某某家喝酒。此时被害人宋XX(男,殁年47岁)拎着酒菜在刘丛俭家门前等着刘丛俭,要与刘丛俭喝酒。刘丛俭不愿与宋XX喝酒,便撵宋XX走,宋XX不走,执意要和刘丛俭喝酒。在此情况下,刘丛俭便让宋XX进入其独居的屋内,陪宋XX喝酒。当晚21时至22时之间,刘丛俭与宋XX之间发生口角,刘丛俭拨打110报警电话,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刘丛俭在用啤酒瓶和拳头将宋XX打倒在地不能动后,宋XX用微弱的声音骂刘丛俭。刘丛俭从宋XX身上起来,到佛龛前,上了三炷香,并对宋XX说:“你就骂吧,在香着完之前,你要还骂我,我不打废你才怪。”当三炷香快要烧完时,宋XX躺在地上仍用微弱的声音骂刘丛俭,刘丛俭走过去弯腰向宋XX左耳根后面用力打了一拳,宋XX便骂不出声。刘丛俭在屋内收拾完衣物并将大门锁好后逃离现场。2014年6月19日0时许,刘丛俭在邻居周某某陪同下到红旗派出所投案。当日宋XX被发现死在刘丛俭家室内。经鉴定,死者宋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某证实,他系被告人刘丛俭的邻居。刘丛俭在其住的房子内始终一人生活。2014年6月8日,他找刘丛俭帮他到地里栽瓜秧。晚17时许他们回来后,刘从俭直接回家了。晚18时许,他站在他家门前道上喊刘丛俭去吃饭,刘丛俭从自家屋里出来对他说:“不去了,吃完了。”他准备去地里干活,看到刘丛俭家的大门锁着。6月18日23时许,刘丛俭来他家找他说在6月8日晚上,刘丛俭在家中与一名男子打架并把那人打死了。他陪刘丛俭到派出所投案。2.证人金某某证实,他系被告人刘丛俭的邻居。2014年6月8日晚上6点半左右,他上周某某家吃饭路过刘丛俭家门前,刘丛俭在院门口蹲着,宋四(不知大名,在新兴区环卫局上班,绰号豁牙子)手里拎着塑料兜对刘丛俭家大门斜对面站着。他让刘丛俭到周某某家吃饭,刘丛俭说难受不去。当晚8点多钟他吃完饭回家路过刘丛俭家时,进屋看见刘丛俭在屋里炕边地面蹲着,宋四自己坐桌旁边喝酒。他见刘丛俭有些不高兴,就对宋四说:“四啊,赶紧喝完回家,明天老刘(刘丛俭)还得给周某某家干活呢。”宋四和刘丛俭都没吱声,他就回家了。3.证人何某及照片证实,他系勃利县极灵寺佛店业主。2014年6月10日9时许,店里来了个老头,送来一座观音佛像,表示不供佛像了要送回庙里。他认出公安人员出示照片上的人(刘丛俭)就是送佛像的人。4.证人张某某及照片证实,他系新兴区三副食二手摩托车店业主。2014年6月9日、10日的一天上午,店里来了一名六、七十岁左右的老头来卖摩托车,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240元成交。他认出公安人员出示照片上的人(刘丛俭)就是卖摩托的人。5.证人蔡某某证实,他系被害人宋XX的姐夫。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时他在场,死者宋XX是他妻子的亲弟弟。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合街十二委刘丛俭家。大门朝南开,为双扇外开木板门,入内为院子。在厨房灶台内提取一浅色带格子上衣及一深色绒裤;在卧室提取两啤酒瓶嘴;在卧室柜门上提取一可疑斑迹;尸体腿部盖有一深色裤子(已提取);在尸体头部提取一可疑斑迹;在尸体南侧可见一双深褐色布鞋(已提取);在尸体下方有一180厘米×150厘米血泊(已提取)。7.带格子上衣一件、深色绒裤一条、深色裤子一条、布鞋一双,经被告人刘丛俭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穿。8.啤酒瓶嘴两个,经被告人刘丛俭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用的啤酒瓶。9.公安机关制作的《DNA鉴定书》证实,送检深色带格子上衣提取布片上的可疑斑迹、深色绒裤上提取布片上的可疑斑迹、深色裤子上提取布片上的可疑斑迹、哈尔滨啤酒瓶嘴2号上的可疑斑迹、现场柜门上可疑斑迹提取棉签上检出人血,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宋XX相同,似然比为1.61×1022。10.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1.依据尸检所见,死者头面部之损伤,根据其损伤特征属于挫伤,为受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2.死者头皮裂创,头皮下出血,颅盖多发线性及粉碎性骨折,硬膜破裂,颅底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范围较大,程度较重,为致命伤。鉴定意见:宋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1.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说明》证实,综合分析推断宋XX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6月7日至9日。12.公安机关制作的《接报警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处警经过》证实,2014年6月8日21时42分01秒,登记姓名为“刘忠建”的人用手机号码为1474567****电话报警称,在新兴区红旗派出所附近有人闹事;红旗派出所接到转警后,值班民警殷某某用值班电话834****拨打“刘忠建”手机询问具体位置,“刘忠建”接电话后,语言有点不清楚,称没闹事也没打仗,朋友在家中喝酒喝多了。值班民警殷某某告知“刘忠建”到路边接警车,“刘忠建”称不用民警出警了。13.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刘丛俭到案经过。2014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刘丛俭在邻居周某某陪同下到红旗派出所投案,供述其于2014年6月8日晚在自己家中将宋XX(绰号豁牙子)打死。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丛俭及被害人宋XX的个人自然情况。15.被告人刘丛俭供述,他的手机号码为1474567****。2014年6月8日他帮周某某栽瓜秧。17时30分许回家时,“豁牙子”(姓宋不知名,新兴区环卫局工人)手里拎着东西在大门口等他,要和他喝酒。他不愿意理“豁牙子”,便自己进院回屋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周某某找他吃饭,他怕走后“豁牙子”偷东西,便跟周某某说:“我吃完了,不去你家了。”过了一会邻居金老五往周某某家走去吃饭,路过他家问他去不去,他说难受不去了。他撵“豁牙子”,但“豁牙子”不走,就把大门打开了,让“豁牙子”进屋。“豁牙子”把白酒打开,“豁牙子”自己倒了一杯(二两半玻璃杯),给他碗里倒了一两多。他着急想去周某某家吃饭,就对“豁牙子”说:“你赶紧喝,喝完好走。”“豁牙子”说:“你就陪我喝点不行啊?”之后他俩就吵吵起来,吵了一会不吵了。晚8点半左右,金老五在周某某家喝完酒回来进他家屋里,劝“豁牙子”快点回家,“豁牙子”没吱声,金老五自己走了。过了1个多小时,他撵“豁牙子”回家,又和他吵了起来。他对“豁牙子”说:“你再不走,我就报警了。”“豁牙子”骂他:“你报警好使啊,你个废物。”之后“豁牙子”伸手过来抠他眼睛,他抓住“豁牙子”伸过来的手掰胳膊,把“豁牙子”摁倒在地上。“豁牙子”反抗把他也拽倒在地,他俩在地上厮打。“豁牙子”右手从桌下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朝他右头顶打了一下,他用左手把“豁牙子”握瓶子的右手摁住。“豁牙子”嘴里喊着:“仙家给我力量,我把他眼珠子抠出来。”然后“豁牙子”用左手来抠他眼睛,他张嘴把“豁牙子”左手指咬住,并把其摁倒在他身下。他用右手握拳往“豁牙子”头部打了5、6拳,又从“豁牙子”手中抢过啤酒瓶子朝“豁牙子”头部打了一下后瓶子碎了,“豁牙子”头上出血。“豁牙子”还不停的骂他,他又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朝“豁牙子”头部打了一瓶子,瓶子也碎了,“豁牙子”头部出了很多血。“豁牙子”还骂他,他又用拳头向“豁牙子”头部和面部使劲打了10多拳,“豁牙子”身体不动了,但还是用微弱的声音骂他。他看“豁牙子”不挣扎了,就从“豁牙子”身上起来,到佛龛前上了三炷香,回头对“豁牙子”说:“你就骂吧,在香着完之前,你要还骂我,我不打废你才怪。”隔了一会,三炷香马上要着完了,“豁牙子”躺在地上还用微弱的声音在骂。他过去弯腰用右手朝“豁牙子”左耳根后面使劲打了一拳,豁牙子”就骂不出声了,嘴张着直喘,还直蹬腿。他见“豁牙子”躺在地中间还有气没死,见自己的衣物上有血,他换好衣服后把大门锁上跑了。当晚他找了一处空房子藏了起来。第二天晚上8点多钟他回家取佛龛,看见“豁牙子”死在地中间。之后他把佛龛捧出来,出门把大门锁上。天亮后他坐客车把佛像送到勃利县一佛店。由于心理压力太大他想自杀,13日早晨他到宏伟桥头地摊上买了耗子药,在大六山上的一废矿井,将耗子药全吃了又吃了10片去痛片,但没死成。18日半夜他又冷又饿,不想再躲躲藏藏了,就到邻居周某某家,把事情经过跟周某某说了,让周某某陪他上派出所自首。与“豁牙子”打仗时,他上身穿一件黑白相间的竖格长袖上衣,下身穿一条灰黄色的外裤,里面穿的深灰色薄绒裤,脚穿灰褐色布鞋。打完仗,他将长袖上衣和绒裤塞他家厨房炉膛里,但没点燃,布鞋扔到卧室屋里地上。他将裤子换下后扔到椅子上,第二天回家时他把裤子扔到“豁牙子”尸体上。案发后第二天早晨,他将摩托车卖给三副食一个回收二手摩托车的商店,卖了240元钱。本院认为,在被告人刘丛俭不愿与被害人宋XX共同饮酒,且在无法说服宋XX的情况下,刘丛俭才同宋XX进入其独居的屋内饮酒,当刘丛俭再次要求宋XX离开其家时,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刘丛俭持啤酒瓶及用拳头打击宋XX头部数下后将大门锁好后逃离现场,致宋XX死亡。刘丛俭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其使用的凶器和打击的部位、强度以及事后表现来看,其持啤酒瓶击打宋XX头部、击打的强度较大,导致宋XX“头皮裂创,头皮下出血,颅盖多发线性及粉碎性骨折,硬膜破裂,颅底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范围较大,程度较重。”事后刘丛俭将大门锁上并逃离现场,未对宋XX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并且其事后行为使宋XX失去被他人发现并被救治的机会,足以证明刘丛俭主观上放任宋XX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丛俭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刘丛俭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刘丛俭与宋XX发生口角后,均系为了制服对方,相互厮打,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故对刘丛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刘丛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宋XX具有一定的责任,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丛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丛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峻义审判员  关 勇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