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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玉亮申请执行吴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亮,孙金辉,吴铁路,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亮,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孙金辉,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吴铁路,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静静,女,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002270004165875)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002270004165875)存款73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002270004165875)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