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小利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李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万贺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李小利,男,1978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6月,被执行人李小利未经批准,在怀柔区渤海镇某村村东侧占用集体土地圈墙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排,蓝色彩钢顶大棚一处,用于当地板栗收购及储藏。该项目总占地面积896.75平方米(合1.345亩),建筑占地面积654.59平方米(合0.982亩),硬化占地���积242.16平方米(合0.363亩)。查《2012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地类为果园。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李小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利作出了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李小利在怀柔区渤海镇某村村东侧非法占用896.75平方米(合1.345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李小利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4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李小利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小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利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李小利作出的���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