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强诉被告苗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强,苗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李新强,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苗圈,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强诉被告苗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新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圈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强撤回对被告苗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强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高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