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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兴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46号罪犯李兴民,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兴民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兴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个积极。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