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二)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家才与周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才,周宏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二)字第36号原告卢家才。委托代理人黄繁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奎。委托代理人周仕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卢家才诉被告周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家才以双方已案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卢家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家才负担。审判员 兰柳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和姗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