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何文祥诉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南沟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文祥;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南沟门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何文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南沟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晓成,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祥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南沟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