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田爱华、郝涛等与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丁春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爱华,郝涛,郝晓燕,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丁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华。申请执行人:郝涛。申请执行人:郝晓燕。被执行人: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环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范洪磊,经理。被执行人:丁春涛。田爱华、郝涛、郝晓燕与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丁春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丁春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爱华、郝涛、郝晓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