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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泗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熊章财、邹其广与邹其广、岳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章财,邹其广,岳婷婷,邹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泗商初字第432号原告:熊章财。被告:邹其广。被告:岳婷婷。被告:邹纪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章财与被告邹其广、岳婷婷、邹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侃独任审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起诉,但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章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