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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张杰,陈训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小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华,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杰,男,汉族,33岁,住老河口市。第三人陈训迁,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杰、第三人陈训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周敬忠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