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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撤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国云与张是年、吴慧芳、三明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昭智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撤字第2号申请人张国云,男,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诒团、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是年,男,35岁,汉族。被申请人吴慧芳,女,33岁,汉族。被申请人三明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昭智,男,39岁,汉族。申请人张国云与被申请人张是年、吴慧芳、三明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肖昭智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8498元,但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余明丽审判员  王世文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