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宝、于常青、徐丙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李树宝,于常青,徐丙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红旗街31号。法定代表人:付宗新,行长。被执行人:李树宝,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朝阳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富民巷平房8-21号。被执行人:于常青,男,1956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朝阳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新客运站对过。被执行人:徐丙钧,男,196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家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育才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宝、于常青、徐丙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完才能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情况,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王学全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