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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杜素英、王冬青、王东腾与王力逢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素英,王冬青,王东腾,王力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33号申请人杜素英。申请人王冬青。申请人王东腾。被申请人王力逢。申请人杜素英、王冬青、王东腾与王力逢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力逢驾驶的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广鹏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力逢驾驶的轿车查封到临城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