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楼兴法与彭水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兴法,彭水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011号原告楼兴法。委托代理人聂瑞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六。委托代理人吴欢彦,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兴法诉被告彭水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楼兴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兴法撤回对被告彭水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4元,减半收取8747元,由原告楼兴法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