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韩兆卫与李心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卫,李心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韩兆卫,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李心阳,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韩兆卫诉被告李心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兆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卫撤回对被告李心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兆卫承担。审 判 长 葛曙荣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