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俊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王俊,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八十八万五千四百元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医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