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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与被告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伟东、徐海燕、范嘉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伟东,徐海燕,范嘉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3-1号原告李杰,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史佰涛,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公安局民警,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葛俊家,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胜亚开发3-门市-25(园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范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颖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范伟东,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闫颖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徐海燕,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闫颖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范嘉昱,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理人范伟东、徐海燕,系范嘉昱父母。委托代理人闫颖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伟东、徐海燕、范嘉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德文、李剑明、魏学海、陶丽亚在被告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史佰涛所有的其用于担保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卫校安居1-6-5-1建筑面积为112.36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户,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2006080**号。2、查封史佰涛所有的其用于担保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红运家园综合住宅楼2-车库-12建筑面积为40.46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户,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2012018**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权属。本裁定查封期限3年,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都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