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开秀非法行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开秀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8号罪犯黄开秀,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秀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开秀非法所得的收入人民币71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6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开秀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71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开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开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开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71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洁审判��徐鲁龄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