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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继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6号罪犯张继辉,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继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07)冀刑三终字第0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2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