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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孟庆忠与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忠,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忠,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戈庆行,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少辉,村主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1264.00元、案件受理费30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村民委员会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管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