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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平商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项福生与杨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福生,杨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商初字6号原告:项福生。被告:杨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福生诉被告杨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福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福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云泉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