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尚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与史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尚都会娱乐有限公司,史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宁波海曙尚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咏归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伟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杏莲,该公司员工。被告:史忠。委托代理人:朱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尚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以原告宁波海曙尚都会娱乐有限公司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韩伟国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协助履行公司法人变更登记义务,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先霞代理审判员 何解放人民陪审员 王军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罗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