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梅某,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至九江县财政局(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德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