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将欠款13342.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祁 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