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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龙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善成与徐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善成,徐雪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民初字第6号原告:汪善成。被告:徐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善成诉被告徐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善成于2015年2月6日以想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善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善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善成负担。审判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添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