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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胡永洪与甘吕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洪,甘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洪,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吕群,女,汉族。上诉人胡永洪因与被上诉人甘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4)青神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胡永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永洪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永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均由上诉人胡永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敏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