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9号原告石×。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委托代理人刘福生,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委托代理人聂慧婕、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刘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1月双方争吵后,被告搬出婚后住房,搬至其父母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曾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向,但由于被告原因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6月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下发(2014)北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至今,被告与原告之间基本无交流,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告给原告住房补助款5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无任何利害冲突,仅曾因生活琐事发生嬉闹,原告就非常任性地从婚房出走,并带走了自己的全部物品,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判决生效后,被告曾多次主动和原告沟通,先是主动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其拒绝接听,后来又多次发短信,但置之不理。被告又在中秋节前亲自到原告工作岗位接其与岳母回家,仍不搭理被告。国庆节前,被告又亲自到原告工作岗位再次接其与岳母回家,其仍不搭理被告。被告对原告任性始终保持宽容的态度,希望其能够反省自身的问题,回心转意维持并无缺陷的婚姻关系。2、被告在上次婚姻诉讼后至今无任何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被告任何损害婚姻关系行为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任性一直持宽容的态度。在上次婚姻诉讼中被告就当庭提出,鉴于岳母无自己的住房一直借居他人住房,愿意将岳母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被告不但是这样说的,也在上次婚姻诉讼后多次找原告力图接母女二人回家。怎奈原告一直任性拒绝搭理被告,被告仍始终对此持宽容态度,希望维持并无缺陷的婚姻。由于被告不存在任何对婚姻关系的损害行为,且始终保持对原告的深爱之情,所以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3年11月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6月3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诚实、不关心人、不尊重父母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庭审中,原告表示本次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诚实、不关心人、不尊重父母等,因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考虑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双方应彼此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