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琦滨与胡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琦滨,胡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陈琦滨。被执行人:胡建芳。本院在执行陈琦滨与胡建芳(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6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建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500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80元,执行费2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