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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5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徐卫恒、王喜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034-1号申请人李秀英。被申请人徐卫恒。被申请人王喜芬。申请人李秀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李秀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F×××××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