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5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徐卫恒、王喜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034-1号申请人李秀英。被申请人徐卫恒。被申请人王喜芬。申请人李秀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李秀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F×××××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