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金胜与宋树英、贾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胜,宋树英,贾振林,邢台市隆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刘金胜,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任县。被告宋树英,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任县。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振林,约63岁,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隆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县。法定代表人宋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胜诉被告宋树英、贾振林、邢台市隆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