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龙军德、李光和故意伤害,郑洪、简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72-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1994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胡世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军德,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光和,男,1991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何学耕,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洪,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徐权,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简某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苗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欧阳清华,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诉被告人龙军德、李光和、郑洪、简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龙军德、李光和、郑洪、简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对被告人龙军德、李光和、郑洪、简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昶洁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