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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锁成珍、锁韵伍、孙怡与夏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锁成珍,锁韵伍,孙怡,夏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锁成珍,女,1933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锁韵伍,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锁成珍的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怡,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锁韵伍的妻子。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锁成珍、锁韵伍、孙怡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韦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