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湘潭市公安局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卫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君毅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以湖南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在湘潭工商银行湘江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0916XXXX,授信额度为5万元。出于控制风险的原因,该支行于2012年底将该卡调停,叶某某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通过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将该卡重新开通,并恶意透支35813.84元后拒不还款,该行以电话、短信及上门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叶某某仍拒不还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及居所进行逃避。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家属于2014年4月9日将叶某某所欠银行欠款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已将银行欠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叶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姜卫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君毅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