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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仲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仲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205号罪犯郑仲明,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仲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2532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仲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仲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仲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