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害人蒋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沙某某小区某区*栋*-*的家中,盗窃三星S8000C手机一部和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三星S8000C手机价值70元。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再次来到沙坪坝区金沙某某小区,攀爬进入被害人蒋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万国牌(IWC)柏涛菲诺系列IW356502精钢款手表一块、大众途锐车钥匙一把、飞天茅台酒九瓶��及存钱罐内的硬币。经鉴定,被盗万国牌(IWC)柏涛菲诺系列IW356502精钢款手表价值2114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盗三星S8000C手机、万国牌(IWC)柏涛菲诺系列IW356502精钢款手表及大众途锐车钥匙一把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聘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鉴证意见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2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唐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