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基本情况略)身份证号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年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甘NJ1119685号农用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星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陈某某受伤。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审理查明,2014年5年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甘NJ1119685号农用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星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沿兰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当日,陈某某被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5年5日,入住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肱骨中段开放骨折;2、左尺骨上段骨折;3、左桡骨中段骨折;4、左手第1、5掌骨骨折,拇指末节指骨骨折;5、左足第2趾近节趾骨骨折;6、左桡神经损伤;7、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至2014年5年19日好转出院。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车肇导致陈某某左手第1、5掌骨骨折,拇指末节指骨骨折,致左手拇指活动障碍,左拇指不能对指及握物,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车肇导致陈某某左肱骨、尺骨、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4年5年5日,陈某某从庆阳市西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抢救费3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今后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认定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驾驶摩托车被一辆农用车撞倒受伤的事实。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星星幼儿园”门前路段一辆摩托车与被一辆农用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明肇事发生的现场情况;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证明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无驾驶资质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领据等书证,证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处并已履行,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明陈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轻伤一级的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因被害人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良刚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冯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