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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与鲍金明、XX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鲍金明,XX平,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家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鲍金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XX平,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夏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与鲍金明、XX平、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鲍金明名下皖G×××××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