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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民初字第1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解鲁奇与赵国庆、王玉杰、宁秀芹、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鲁奇,赵庆国,王玉杰,宁秀芹,袁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707-2号原告解鲁奇,农民。被告赵庆国,菏泽市人事局工作人员。被告王玉杰,鄄城县旧城镇完小教师。被告宁秀芹,鄄城县葛庄中学教师。被告袁振,鄄城县科技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鲁奇诉被告赵国庆、王玉杰、宁秀芹、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鲁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鲁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秋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