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5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步行经过万田乡万田村河边时,见路边住户无人在家,便起盗窃之心。于是,袁某某来到被害人赖某某家,从其屋后的护坡爬上二楼,再从二楼的防盗网爬上三楼的房内,在二楼卧室盗得一堆零散的硬币和纸币。接着袁某某从这个卧室出来,进入另一间卧室,在卧室内盗得十几枚一元、五角的硬币。随后,袁某某又来到距离赖某某家十来米远的赖某甲家,因赖某甲家的大门紧锁,袁某某用一根木棍将侧边一扇木门撬开,进入一楼的房间,在房间桌子上盗得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二、三百元的纸币、五个假银元和一条装饰品项链),后袁某某从侧门逃离现场往后山走。正当袁某某在清点盗得的财物时,赖某某和赖某甲追赶到后山,将袁某某抓获后报警。被盗现金为619.7元,该现金及被盗的其他物品被追缴,并发还给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赖某某、赖某甲的陈述,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1)河城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河源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为图不法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