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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宣飞与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宣飞,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黄宣飞,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陶京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宣飞诉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宣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宣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宣飞撤回对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宣飞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