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盛永波与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祥,盛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永波,农民。上诉人李文祥与被上诉人盛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文祥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文祥与被上诉人盛永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文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文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韦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