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清诉被告中江县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清,中江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冯建明,黎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小清。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国。被告:四川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江。第三人:冯建明。第三人:黎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清诉被告中江县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冯建明、黎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清撤回对被告中江县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冯建明、黎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00元,减半收取7440.00元,申请费(保全)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9880.00元,由原告李小清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