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维港酒店XXX房,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现金300元、分别重30克、6.8克、4.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同时从吸毒人员杨某身上缴获其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重2.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表示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陈某婷、梁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手机二台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二、缴获的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