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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喻杰与喻华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杰,喻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喻杰,女,生于2004年7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喻华生,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喻杰与被执行人喻华生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华生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依法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