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韩凤超与徐忠军、赵志刚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超,徐忠军,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35号申请执行人韩凤超,男,汉族,住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徐忠军,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志刚,地址克什克腾旗。韩凤超与徐忠军、赵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忠军、赵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凤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忠军、赵志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凤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忠军、赵志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凤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