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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吕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吴志文与吴志文、丹阳市六和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吴志文,丹阳市六和服饰有限公司,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王惠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吕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天华星城7号。法定代表人黄秋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斐,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志文。被告丹阳市六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庙段村。被告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惠裕,总经理。被告王惠裕。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吴志文、丹阳市六和服饰有限公司、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王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