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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安徽海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韶关市风采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蔡瑜、李怀乔(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E室。法定代表人赖润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焰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附一号。法定代表人林武斌。被告安徽海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被告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9号昌隆酒店2、3、4、5、6层。法定代表人李金德。被告韶关市风采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温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安徽海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旅总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风采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安徽海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旅总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风采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