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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植诉被告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植,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李龙植,男,朝鲜族,1974年8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包海,男,朝鲜族,1976年5月21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太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植诉被告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龙植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