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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玉良抢劫、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4号罪犯高玉良,河北省安新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四��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玉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陈占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7)冀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漏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玉良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8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8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河北省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刑满释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